8月14日,广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行政许可电子证照有关事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指出,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网上无纸化系统开通电子证照应用服务并于2017年8月15日上线运行,电子证照应用服务开通运行后,广东省局将全面推行电子证书,不再另行发放纸质证书。
据了解,电子证书在企业许可申请获得批准后产生,并由行政许可系统自动向企业推送。发放电子证书实行“三即时”模式:即时向企业经办人发送手机短信、即时向企业端推送电子证书、即时在省局公众网公布证书内容。
与此同时,近日,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征求《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电子证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稿》)。7月18日,湖北省颁发全省首张药品经营许可证电子证书,开启了无纸化、网络化的全新时代!
《意见稿》指出,凡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交易、网络信息服务、政府招投标管理、以及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等,需要提供行政许可等资质证明的,鼓励使用电子证书。
对于省外的应用,《意见稿》同样做了规定: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在外省开展业务活动,对方不受理、不认可或质疑企业提供的电子证书,必要时由发放电子证书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或打印国家统一印制的纸质证书。
湖南株洲、浙江温州、四川泸州、福建漳州等多个省市已对药店经营的相关证件进行优化整合,取消了多个行政审批流程,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财务成本。
更安全:采用电子签名技术,数据不会被篡改。
更快捷:由签发机关直接通过网络传递给药店,不再需要打印纸质形式的证书,一经签发即可被药店使用,不存在丢失、损坏的风险。
更方便:以数据形式存储和使用,不需要药店到发证机关领取纸质证书,真正做到足不出户即可拿证,节约时间成本和财务成本。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电子证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证书的使用和管理,推进电子证书的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和《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开展信息惠民试点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证书,是指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权范围内,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电子证件(批件)。
第三条 电子证书是行政许可证书的另一种有效表现形式,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法定办事依据和归档材料。
第四条 电子证书由省、市、县三级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机关及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负责核发和管理,并在省局网站电子证书公示平台上实时向社会公示,企业和社会公众根据权限依法共享使用。
第五条 电子证书签发单位遇有证书变更、注销、吊销、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废止的,应在证书公示平台上实时更新。
第六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任何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放的电子证书均可互认通用,仅限于企业用于开展业务需要的凭证,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交易、网络信息服务、政府招投标管理、以及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等,需要提供行政许可等资质证明的,鼓励使用电子证书。
第八条 已获得电子证书的企业到本省行政区域内任何地方开展许可范围内业务,不再需要提供纸质证书。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纸质证书。
第九条 已获得电子证书的企业,根据需要可以申领由国家统一印制的纸质证书;可以就地就近到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审批发证部门申请证书打印,纸质证书只能打印一次。
第十条 全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不再要求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国家统一印制的纸质证书。企业下载、打印悬挂黑白A3或A4版纸质证书,视作有效证件。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在外省开展业务活动,对方不受理、不认可或质疑企业提供的电子证书,必要时由发放电子证书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或打印国家统一印制的纸质证书。
第十二条 电子证书的使用,企业应当妥善保管证书下载、打印的介质和密码,明确电子证书的实际保管人、使用权限、记录企业电子证书使用情况。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注销电子证书。
(一)证书下载、打印密码泄漏;
(二)介质丢失或损坏;
(三)证书发现被他人冒领、篡改或使用
第十三条 企业终止许可活动,许可决定被撤回、撤销或者许可证被吊销,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未按要求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其电子证书。
第十四条 电子证书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证书及其密钥,不得随意转借;发现电子证书密码泄露或密钥丢失的,应当立即通知发证机关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请撤销电子证书服务。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伪造未经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行政许可电子证书。
第十六条 电子证书发放过程中,发证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由其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电子证书使用过程中,电子证书持有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颁发且仍在有效期内的纸质证书,不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电子证书转换,不在省局电子证书公示平台上公示。
第十九条 国家总局对许可证证书内容和样式作出调整的,电子版证书也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电子证书使用管理制度,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电子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局东湖分局电子证书的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实行。